第六章 技术审查结果判定


     第二十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本指南的规定和附件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如实填写《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含汇总)表》。 根据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影响程度,技术审查内容分为A(关键项目)、B(主要项目)、C(一般项目)三类。A类是指有关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B类是有关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C类是指有关技术标准中其他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第三十条 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一)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
    (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A类);
    (三)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B类);
    (四)具有本指南第十五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专家评审意见。

目录导航